(公共服务)
一、适用范围:
建设地点在防城港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事项审查类型:承诺件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条第四款 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七条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5.《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第一条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列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包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的审批类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
以上材料均须核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原件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业主登录“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 (http://zxsp.gxdrc.gov.cn/tzxmspweb/)注册账号,填写申报信息,并打印项目登记单(含统一项目代码)→服务窗口受理接收申报材料时,要查看项目登记单,并核验项目编码→审批科室→审批责任领导→服务窗口
十一、办结时限:法定时间20天;承诺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业主到政务大厅领取审批文件,或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取审批结果并邮寄至指定地址。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770-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窗口联系电话:0770-2881244
十七、窗口权限:1、受理权2、协调处理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是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项目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开展可行性研究的依据,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方可开展对外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技术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包括初步的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7、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包括治理“三废”措施、生态环境影响的分析;
8、结论;
9、附件。
(二)项目建议书的编报要求
根据现行规定,建设项目是指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组成,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因此,凡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经济上统一核算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附属设施,应编制统一的项目建议书;在一个总体设计范围内,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各工程项目,应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在一个总体设计范围内的分期建设工程项目,也应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
(说明:本示范文本为工业项目建议书的示范文本,其他行业的项目建议书可根据行业特点适当调整编制内容。)
事项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公共服务)
一、适用范围:
建设地点在防城港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事项审查类型:承诺件
三、审批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条第四款 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七条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5.《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第一条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列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包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的项目无需提供);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五)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可不进行用地或用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六)节能审查意见(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符合可以不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件的除外);
(八)移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安置规划文本审查意见(适用于新建大中水库项目);
(九)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须核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原件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十、办理基本流程:服务窗口受理—审批科室—审批责任领导—服务窗口
十一、办结时限:法定时间20天;承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业主到政务大厅领取审批文件,或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取审批结果并邮寄至指定地址。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770-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窗口联系电话:0770-2881244
十七、窗口权限:1、受理权2、协调处理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示范文本,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对出版发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一书的意见》(投资[2001]1153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出版<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的通知》审查批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计办投资[2002]15号)执行。
事项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阶段
(公共服务)
一、适用范围:
建设地点在防城港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事项审查类型:承诺件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
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6.《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7﹞732号);
7.《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以上材料均须核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服务窗口受理(当场处理)—审批科室—审批责任领导—服务窗口
十一、办结时限:法定时间20天;承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限期送达。送达时限为1个工作日;决定的送达方式:业主到政务大厅领取审批文件,或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为领取审批结果并邮寄至指定地址。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防城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0770-2883116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十六、咨询途径:窗口联系电话:0770-2881244
十七、窗口权限:1、受理权2、协调处理权3、办理结果送达权
十八、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国家有关部门对不同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要求不同,并印发了示范文本。而且,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文件都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暂不作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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