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15号)转发你们,我市(含县、市、区)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参照自治区文件执行,请遵照执行。各培训机构在本文件实施前收费标准低于政府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15号)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防城港市教育局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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